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政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59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莫政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 字第17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4包 ,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二級毒品、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3489 號 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 字第17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量、鑑定 報告均詳如附表),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 上開甲基安非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 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 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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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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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色晶體共24包(含包裝袋共24只│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內政部│
│ │,淨重共496.36公克,驗餘淨重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5 月29日│
│ │496.24公克,純質淨重共486.43公│刑鑑字第1080042278號鑑定書 │
│ │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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