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勝豐
被 告 簡瑞加
被 告 駱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2229 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51 號) ,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台幣肆佰元、象棋貳拾捌顆、骰子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勝豐、簡瑞加、駱福等均涉犯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在公共場所賭博罪,被告李勝豐部分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229 號為職權不 起訴處分,被告簡瑞加及駱福部分,亦經同署檢察官以同案 號因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均經確定在案。扣案象棋28顆 (1 副)、骰子2 顆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下 同)400 元,為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屬刑法第 40條第2 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可得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李勝豐、簡瑞加、駱福前因涉犯賭博罪案件,經 同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229 號就被告李勝豐部分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另就被告簡瑞加、駱福部分則因犯罪嫌疑 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 本案查獲時,經警在新北市三重區中山橋下PR1104柱旁扣得 之象棋28顆(1 副)、骰子2 顆、賭資400 元等情,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
可憑。其中象棋28顆係被告李勝豐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共 400 元係賭檯上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3 人於警詢時均供述 明確,並有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 所警員王冠智出具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憑,故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 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