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一郎(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9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930號 被告黃一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毛重0.3302公克、淨重0.167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 09年3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 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本件被告黃一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7930號為不起訴 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之白色粉 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167 5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6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惟 上開扣案物於鑑驗後驗餘淨重為0公克,既無驗餘重量,自 無沒收銷燬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