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國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3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國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發生事故」更正為「酒後意識不清,而追撞前方正在停 等紅燈,由范國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證據部分補充:「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各1 份」;另應適用法條補充:「 被告前已有相同之酒後駕車前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相 同罪名之本案,具特別惡性且反映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 依本案情節,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本院參酌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爰依法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前 科(已構成累犯之前科於此處不再重複審酌、評價),明知 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 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 ,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95毫克情形下,執意駕駛小貨車上路,而於途中追撞 前方車輛,其行為顯已對於交通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告之 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司機、自陳家境小康等生活狀 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580號
被 告 高國光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國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 簡字第5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民國108年5月2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悔改,於109年8月18日18時 30分許,在新北市八里區某宮廟內飲用酒類後,至同日19時 許,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由上開處所出 發欲返回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迨同日19時17 分許,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2段南下入口旁發生事故 (無人受傷),經警於同日20時5分以酒精測試器測得高國 光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高國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 果確認單、蘆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 三 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