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鎮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鎮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查 被告本案犯行雖構成累犯,然該構成累犯之犯罪事實,與本 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且被告前無公共危 險案件前科紀錄,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 本案犯行,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 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62毫 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 ,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 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 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932號
被 告 葉鎮睿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
弄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鎮睿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審易字第31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酒後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於109年10月11日3時許至同日4時許,在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探情汽車旅館內飲用酒類後,於 同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 新北市土城區某友人住處。嗣於同日10時15分許,行經新北 市○○區○○路0段00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0時38 分許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62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鎮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保安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 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 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