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028號
PCDM,108,易,1028,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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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鎮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4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蕭鎮岳業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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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