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4號
CHDV,109,重訴,54,202011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為釐清相關事實,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1/1頁


參考資料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