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顧素禎
訴訟代理人 顧耀勝
被 告 施翌婷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陳報:因獲悉原告已申請強制責任保險金並獲理賠,遂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等語。為釐清相關事實,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