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31號
CHDV,109,訴,1331,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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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宜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10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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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