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12號
CHDV,109,訴,1212,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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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被   告 陳俊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或代理人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之聲請(即聲請閱卷)外,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主管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3項、第153條之1第2項、第305條第8項、第324條及第50 8條第2項訂定之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 業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 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至法院」,第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規 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 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二經查:本院斟酌原告起訴狀主張之原因事實較為繁雜,並包含 對帳單、土地登記謄本、合建契約資料等內容,認當事人或代 理人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之聲請(即聲 請閱卷)外,不應許可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 書。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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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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