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56號
CHDV,109,訴,1156,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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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   告 胡紹逸 

被   告 謝賀全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董事變 更登記為鄭仲銘;經查,本件被告謝賀全之住所地,係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有原告起訴狀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況 依原告所提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網路登記資料所載,該公司 負責人謝賀全之地址,係在臺中市○○區○○○街00號3樓 ,亦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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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