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許曉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源瀧等人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
元,應徵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