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1號
CHDV,109,補,911,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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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賴麗燕 
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俊哲陳孟琴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而依民
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於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之利
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鐘俊哲
陳孟琴間就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為贈與或買賣之詐害
行為,並命被告陳孟琴塗銷因該詐害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指
汽車過戶登記)。而原告起訴時主張對於被告鐘俊哲之借款債權
為新台幣(下同)119萬元(原借款金額135萬元,減去已清償16
萬元),其後改稱另案准許假扣押裁定之債權為82萬2,280 元,
暫以後者認定。原告請求撤銷贈與或買賣行為之前開自小客車價
額,原告原陳稱市價150萬元,嗣後改以新車售價139萬元,依耐
用年數5年及平均法扣除使用年數2年折舊後,現值83萬4,000 元
等詞。本院以後者方式扣除折舊,該車現值應為92萬6,667 元〔
計算式說明:殘值計算139萬元/(5+1)=23萬1,667 元;累積
折舊費用(139萬元-23萬1,667元)/5×2=46萬3,333元;現值
139 萬元-46萬3,333元=92萬6,667元〕。兩相比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82萬2,280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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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