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林佳儀
代 理 人 楊文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瑞仁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
費。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379,592元〔計算式:2,700元/㎡×247㎡〕
,應繳聲請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另
聲請人並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