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鐘宇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教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
費。查聲請人係因給付貨款發生爭議而聲請調解,其請求之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9萬元,應繳聲請費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