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58號
CHDV,109,補,858,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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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和炉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5萬9,9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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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