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蕭翁秋琴
蕭麗美
上二人之
共 同
代 理 人 王釋鋒
相 對 人 蕭瑞德
蕭宇偵
蕭雅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9年度家繼簡字
第5號)及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萬6770元為相對人等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水道於民國108年8月3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聲請人乙○○○為蕭水道之妻, 聲請人戊○○為蕭水道、乙○○○之養女。另依戶籍資料所 載,相對人丁○○、甲○○、丙○○之母親蕭寶秀為蕭水道 、乙○○○之女(實際上蕭寶秀非其女兒),又蕭寶秀業於民 國83年5月30日死亡,相對人丁○○、甲○○、丙○○即代 位繼承蕭寶秀對被繼承人蕭水道之應繼分,兩造之應繼分比 例詳如附表二所示。又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繼承人辦 妥繼承登記,相對人丁○○前向鈞院訴請變價分割被繼承人 蕭水道之遺產,拍賣所得價金按兩造分別共有之比例分配, 聲請人則提出反請求,確認相對人三人對被繼承人蕭水道之 遺產繼承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所為之 分割繼承登記,案經鈞院以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109年 度家繼訴字第1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丁○○之請求,並判決確 認相對人三人對被繼承人蕭水道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相對 人三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均予以塗銷。惟相對人等仍執著於遺
產分得之利益,提出上訴爭執,聲請人唯恐相對人借用上訴 期間,逕自將其名下登記應歸屬於聲請人等之應有部分,移 轉於其他善意第三人,使第三人因善意而取得應有部分,屆 時,聲請人將耗費心力另以訴訟追還,徒增司法資源耗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 第8項、第9項本文等規定,請求准許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5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 、第8項、第9項前段分別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代理人到庭表示:我 們去年還沒提告前,在阿公家跟岳父、岳母及大姐的姊夫本 有談好條件,代書是相對人找來的,約在代書那邊,本來說 要給相對人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系爭遺產全歸聲請 人),但沒有寫書面,也沒有錄音,相對人最後卻訴請變價 分割蕭水道之遺產,相對人就是要賣土地房子拿現金,他覺 得會比20萬元多。此外,蕭水道於108年8月3日過世後,相 對人丁○○未經聲請人之同意,擅自盜刻聲請人之印章,並 向田中地政事務所偽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滅失, 除申請補發權狀之外,並同時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致使田中 地政事務所不查,誤認相對人丁○○已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後而予以准許。我們一直跟相對人要登記完的個別權狀,相 對人丁○○一直拖到一審快判決的時候,才口頭告知要歸還 ,我們很擔心相對人丁○○等人會拿聲請人的權狀去質押借 款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110年課稅明細表、彰化縣地方 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復有本院109年度家繼簡 字第5號、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雖 已釋明本案請求,惟本院審酌相對人於108年11月29日辦理 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後,迄今尚無移轉處分行為,聲請 人亦未提出相對人有欲移轉處分系爭不動產之證據,是本院 認為聲請人之釋明仍嫌不足,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
保許可本件聲請。
五、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視個案情節,因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處分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 產,依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及110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 ,經核定全部價值為213萬5418元。而聲請人二人係以確認 相對人三人對被繼承人蕭水道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並請求 塗銷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所為之繼承分割登記,則聲請人二 人提起訴訟可得利益,為相對人三人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 例價額,共計773,998元(計算式:0000000×1/3=711806) 。又本案訴訟係屬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而得上訴第三審之事 件,而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與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等規定,兩造提起本案訴訟之第二與 三審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1年,所需進行期間約為3年 ,並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後,認相對人因本件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為106770元(計算式:7118 06×5%×3≒106770),即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以10萬 6770元為適當。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一:
┌──┬────────────────┬──────────────┐
│編號│ 被繼承人蕭水道之遺產項目 │ 價額 │
│ │ │ (新臺幣) │
├──┼────────────────┼──────────────┤
│ 0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 │1,668,213元(計算式:114.78 │
│ │11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土│×14,534= 1,668,213,元以下 │
│ │地乙筆 │四捨五入,下同) │
├──┼────────────────┼──────────────┤
│ 0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 │196,396元(計算式:13.27× │
│ │13.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分之1土│14,800×1/20=9820) │
│ │地乙筆 │ │
├──┼────────────────┼──────────────┤
│ 03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面 │340,085元(計算式:25.37× │
│ │積25.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13,405=340,085) │
│ │土地乙筆 │ │
├──┼────────────────┼──────────────┤
│ 04 │彰化縣○○鄉○○段00○號(門牌號│117,300元 │
│ │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 │
│ │)、權利範圍1分之1建物乙筆 │ │
├──┼────────────────┴──────────────┤
│共計│00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戶籍登記│應繼分比例│
│ │上繼承人│ │
├──┼────┼─────┤
│ 01 │乙○○○│1/3 │
├──┼────┼─────┤
│ 02 │戊○○ │1/3 │
├──┼────┼─────┤
│ 03 │丁○○ │1/9 │
├──┼────┼─────┤
│ 04 │甲○○ │1/9 │
├──┼────┼─────┤
│ 05 │丙○○ │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