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號
CHDV,109,家繼訴,1,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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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薈珊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漢鄰律師

追加原告  黃淑清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黃耀新 

訴訟代理人 黃福榴 

      黃謝桂惠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

被   告 黃科銘 



被   告 黃周錦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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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