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薈珊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漢鄰律師
追加原告 黃淑清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黃耀新
訴訟代理人 黃福榴
黃謝桂惠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
被 告 黃科銘
被 告 黃周錦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