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原 告 黃順發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黃紹鑫
黃昭興
黃秀枝
黃添泉
被 告 梁黃招弟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美華
被 告 黃明輝
訴訟代理人 黃仁福
黃仁國
被 告 蔡鎰源
蔡秀霞
兼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樹蕾
被 告 蔡黃樓
訴訟代理人 黃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9標的欄中關於「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