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148號
CHDV,109,婚,148,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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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48號
原   告 李侑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順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未繳納裁判費用,爰依前開規定 ,裁定原告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補繳,即依法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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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