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490號
CHDV,109,司繼,1490,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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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羅火貴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 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羅火貴於民國109年4月1日死亡,其生前最 後設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三樓(基隆市中正戶政 事務所)」,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在卷為憑。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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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