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664號
CHDV,109,司票,2664,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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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64號
聲 請 人 蕭元豪 

上列聲請人蕭元豪因與相對人李修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
元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因本件本票記
  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前,其到期日視為無記載,依票據法視
  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另聲請人請求自到
  期日之翌日(即109年10月12日)起算利息,其利息起算日
  仍在發票日(即109年11月10日)之前,依法不合,故請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之真實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
  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並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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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