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許育銓
上列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楊保中即謝必
順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必順所有之彰化縣○○市○○段00地號及同段5224
建號第一類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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