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相 對 人 蔡陳津津
相 對 人 蔡佳晉
相 對 人 蔡政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蔡鍵洽於民國(下同 )83年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 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之日期清償借款,嗣於108年7月2日債務人蔡鍵洽 以相對人蔡陳津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70萬、 ②1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等,清償日期均為112年7月 2日,①自借款日起按月給付利息,到期日清償本金,②自 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債務人自①109年8月2日起即未繳納利息,②109年9月2日即 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因債 務人蔡鍵洽已於109年8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相對人蔡陳 津津等3人,依民法第1147、1148條規定,相對人自應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依民法第881條之11規 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
相對人至今仍未償還,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故以繼承人 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9年10月18日送達於相對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 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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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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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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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和美鎮 │福澤 │ │667 │ │ │ │92.77 │全部 │①重測前為月│
│ │ │ │ │ │ │ │ │ │ │ │眉段1008-6地│
│ │ │ │ │ │ │ │ │ │ │ │號;②財產所│
│ │ │ │ │ │ │ │ │ │ │ │有權人:蔡鍵│
│ │ │ │ │ │ │ │ │ │ │ │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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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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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25 │彰化縣和美鎮和│彰化縣和美鎮福│鋼筋混凝土造3 │1層:66.95;2層:66.95│ │全部 │①重測前為月眉│
│ │ │厝路1段261巷17│澤段667地號 │層樓房,住家用│;3層:66.95;合計:20│ │ │段738建號;② │
│ │ │號 │ │ │0.85 │ │ │財產所有權人:│
│ │ │ │ │ │ │ │ │蔡鍵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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