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35號
CHDV,109,司拍,135,202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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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蔡陳津津
蔡鍵洽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
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借款新臺幣1,700,000元部分已視為「全部
  到期」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依聲請人提出之授信約
  定書第4條第2項第1款約定,未依約付息時,應經聲請人於
  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生視為全
  部到期效力,惟聲請人並未提出書面通知及其郵件回執等「
  相對人以收受該通知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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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