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蔡陳津津即
蔡鍵洽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
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借款新臺幣1,700,000元部分已視為「全部
到期」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依聲請人提出之授信約
定書第4條第2項第1款約定,未依約付息時,應經聲請人於
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生視為全
部到期效力,惟聲請人並未提出書面通知及其郵件回執等「
相對人以收受該通知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