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55號
CHDV,109,司執消債更,55,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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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黄欽鍊即黄楨豪


代理人(法  陳世川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兼送 謝鴻濱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卓芳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 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次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 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3 及4款、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下稱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 ,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該更生方案,其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表示意見,渠 等表示之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比率過低、請本院查明 債務人是否有其他收入等語。因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5人,未逾全體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12人之半數,故係爭更生方案未能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是以,應由本院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64條規 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財產計有㈠1992年出廠,1590.C.C車 輛一部;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強制性保險保單價 值新台幣(下同)21,340元(截至109年5月4日);㈢坐落 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



1/4),公告現值計為721,305元等三項,此有本院109年度 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查覆函、債務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 、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 。本院核債務人上開財產,其中車輛車齡已逾28年,超過一 般使用年限,應已無清算價值,其餘財產之清算價值則以 742,645元【計算式:21,340+721,305=742,645】列計。 次查,債務人主張其現受雇於第三人黃子秦在夜市擺攤工作 ,每月薪資收入27,000元之部分,亦有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 門查詢明細表、在職證明書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至於 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71元(含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14,866元及與兄長黃條祐共同扶養母親黃葉翠娥之費用 3,805元)之部分,以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標準1.2倍計算,109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約 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元×1.2≒14,866元),聲請 人所主張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與兄長黃條祐共同扶養母親 黃葉翠娥之費用均未逾上開標準,核屬合理且必要,爰以此 計算。
四、又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7,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6 71元後,每月剩餘8,329元(計算式:27,000-18,671=8,329 )可供清償;且債務人前開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42,645 元,列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平均清償,每期可增加清 償金額為10,315元(計算式:742645/72=10314.5)。總計 債務人每月可提出清償之金額為18,644元(計算式8,329 +10,315=18,644)。是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 案,每月清償金額17,646元,已符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 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9/10已 用於清償之情形【計算式:18,644×9/10=16,779.6】。揆 諸首揭規定,應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五、另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財產價值為742,645 元,已如前述。又依前揭報告書記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內之可處分所得為648,000元,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必要 生活費用為448,104元】。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99,892元【計算式: 648,000-448,104=199,892】。是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更 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1,270,512元 ,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數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之情事。
六、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9/10用於 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 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 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 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17,646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57.93%。 │
│5.清償總金額:1,270,512元。 │
│6.債務總金額:2,193,293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9,128 │ 5.89 │ 1,039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799,372 │36.45 │ 6,431 │
│ │限公司 │ │ │ │
├──┼───────────┼─────┼───┼───────┤
│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86,962 │ 3.96 │ 699 │
│ │限公司 │ │ │ │




├──┼───────────┼─────┼───┼───────┤
│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12,013 │ 0.55 │ 97 │
│ │限公司 │ │ │ │
├──┼───────────┼─────┼───┼───────┤
│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11,257 │ 0.51 │ 90 │
│ │限公司 │ │ │ │
├──┼───────────┼─────┼───┼───────┤
│ 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 10,948 │ 0.5 │ 88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7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437,346 │19.94 │ 3,51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87,961 │ 4.01 │ 708 │
│ │限公司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70,219 │ 7.76 │ 1,369 │
│ │司 │ │ │ │
├──┼───────────┼─────┼───┼───────┤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96,685 │13.53 │ 2,388 │
│ │司 │ │ │ │
├──┼───────────┼─────┼───┼───────┤
│1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106,654 │ 4.86 │ 858 │
├──┼───────────┼─────┼───┼───────┤
│1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44,748 │ 2.04 │ 360 │
│ │司 │ │ │ │
├──┼───────────┼─────┼───┼───────┤
│總計│ │2,193,293 │ 100 │ 17,646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
├────────────────────────────────┤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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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