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寀逸即陳悻慈即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零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
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
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台
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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