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770號
CHDV,109,司促,13770,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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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宥莆即陳建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零伍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陳月音於民國91年03月15日偕陳宥莆為附卡人﹝參
  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參證物一﹞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參證物二﹞,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11
  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887,057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
  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
  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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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