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714號
CHDV,109,司促,1371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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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慶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3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
    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6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
    ,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現金
    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2月28日,目前尚欠本
    金14,03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
    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
    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三)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慶利  │自民國96年3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14034 │     │月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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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