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604號
CHDV,109,司促,13604,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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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洪晉翔即洪明全


債 務 人 黃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晉翔即洪明全黃雅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以下同)273,76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
     約金。
  (二)、緣債務人洪晉翔即洪明全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
     同案外人洪忠信(歿)、債務人黃雅玲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
     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洪晉翔即洪明全自民國107年6月4日即未付
     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
     273,76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四)、債權人於107年10月2日將上述273,760元轉列催收款
     。
  (五)、即自107年6月4日起至107年10月1日止按年息1.15%計
     算之利息,自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7月5日起至107年10月1日
     止,按0.115%計算,自107年10月2日起至108年1月4
     日止,按0.215%計算,自108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六)、洪忠信於民國99年2月6日死亡,債務人黃雅玲、洪秀
     姍、洪秀慧、洪明全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黃
     雅玲、洪秀姍、洪秀慧已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
     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債務
     人(繼承人)洪明全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洪忠信之遺
     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
     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6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晉翔即洪│自107年6月4 │至107年10月1│年息1.15%   │
│  │273,76│明全、黃雅│日起    │日止    │       │
│  │0元  │玲    ├──────┼──────┼───────┤
│  │   │     │自107年10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晉翔即洪│自107年7月5 │至107年10月1│年息0.115%  │
│  │273,76│明全、黃雅│日起    │日止    │       │
│  │0元  │玲    ├──────┼──────┼───────┤
│  │   │     │自107年10月2│至108年1月4 │年息0.215%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8年1月5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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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