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洪晉翔即洪明全
債 務 人 黃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晉翔即洪明全、黃雅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以下同)273,76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
約金。
(二)、緣債務人洪晉翔即洪明全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
同案外人洪忠信(歿)、債務人黃雅玲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
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洪晉翔即洪明全自民國107年6月4日即未付
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
273,76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四)、債權人於107年10月2日將上述273,760元轉列催收款
。
(五)、即自107年6月4日起至107年10月1日止按年息1.15%計
算之利息,自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7月5日起至107年10月1日
止,按0.115%計算,自107年10月2日起至108年1月4
日止,按0.215%計算,自108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六)、洪忠信於民國99年2月6日死亡,債務人黃雅玲、洪秀
姍、洪秀慧、洪明全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黃
雅玲、洪秀姍、洪秀慧已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
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債務
人(繼承人)洪明全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洪忠信之遺
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
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6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晉翔即洪│自107年6月4 │至107年10月1│年息1.15% │
│ │273,76│明全、黃雅│日起 │日止 │ │
│ │0元 │玲 ├──────┼──────┼───────┤
│ │ │ │自107年10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晉翔即洪│自107年7月5 │至107年10月1│年息0.115% │
│ │273,76│明全、黃雅│日起 │日止 │ │
│ │0元 │玲 ├──────┼──────┼───────┤
│ │ │ │自107年10月2│至108年1月4 │年息0.215%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8年1月5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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