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姵榆即張凰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零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8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8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
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226,109元,收息
至97年1月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8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
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121,894元,收
息至96年12月2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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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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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姵榆即張│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26109│凰湄 │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姵榆即張│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21894│凰湄 │2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姵榆即張│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6109│凰湄 │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姵榆即張│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1894│凰湄 │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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