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蕭振阜即蕭錦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蕭振阜即蕭錦富於民國97年1月16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0
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1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3)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蕭振阜即蕭錦富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向債權人
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09年10月2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593元及手續費/費用/
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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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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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振阜即蕭│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104 │錦富431178│10月28日起 │ │ │
│ │元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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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蕭振阜即蕭│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04939│錦富463670│10月28日起 │ │九九 │
│ │元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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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蕭振阜即蕭│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81915│錦富463670│10月28日起 │ │九九 │
│ │元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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