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184號
CHDV,109,司促,13184,202011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湘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湘琦於民國108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1月04日止累計857,214
    元正未給付,其中839,563元為本金;16,758元為利息
    ;8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18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湘琦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計│
│  │839563│     │1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