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36號
債 權 人 沈正信
上列債權人沈正信因與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沈正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