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廖健亨即廖炳威
債 務 人 賴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