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61號
CHDV,109,司促,12761,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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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朱清雄律師即陳世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其管理被繼承人陳世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就其管理
  被繼承人陳世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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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