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34號
CHDV,109,司促,12634,2020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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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邱陳秋絨即陳文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榮錫即陳文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榮華即陳文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榮進即陳文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榮勇即陳文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建源即陳文化、陳榮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雅楓即陳文化、陳榮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玄壹即陳文化、陳榮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陸佰伍
  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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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