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能河即金華龍掌中劇團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楊能河即金華龍掌中劇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9,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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