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09號
CHDV,108,訴,509,202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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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儒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正宇、楊滿、楊秋月楊莉芸楊淑汝
楊進來楊顧玉蘭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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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