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90號
CHDV,108,訴,490,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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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樹木、陳生宜李林素蘭間確認地役權
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51,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376.74平方公尺(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100元(每平
   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051,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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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