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劉天成
法定代理人 劉樹力
上 訴 人 陳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進建、張盛振、張錫銘、賴勸、張淑惠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 萬8,123 元(即:123 萬3,021 元
+73萬7,072 元+141 萬5,700 元+38萬2,330 元=376 萬8,12
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 萬7,4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