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劉蕭準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劉永堯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劉淑美
劉淑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三「繼承人姓名」欄關於「陳玲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淑美」;附表二編號四「繼承人姓名」欄關於「陳玲娟」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淑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