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18號
CHDV,107,訴,918,202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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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呂天民 
      謝彩珠 

      呂明輝 
      呂淑媛 

      呂綉文 

      呂惠媚 

      呂家惠 

      呂世卿 

      呂崇銘 
兼上列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崇義 
複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張煃聞 
      張聞鑫 
      張聞忠 
      林源彬 
      林源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淑女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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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