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O PHUONG NAM(中文姓名:陶芳南)
DOAN VAN TU(中文姓名:團文秀)
指定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O PHUONG NAM(中文姓名:陶芳南)、DOAN VAN TU(中文姓名:團文秀)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DAO PHUONG NAM(中文姓名:陶芳南)、DOAN VAN TU(中 文姓名:團文秀)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重罪伴隨有高度逃亡的可能性, 且被告DAO PHUONG NAM(中文姓名:陶芳南)並無穩定家庭關 係,DOAN VAN TU(中文姓名:團文秀)現為逃逸外勞,被告畏 罪逃亡之可能性極高,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羈押。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