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瑞榮
選任辯護人 陳維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6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瑞榮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楊瑞榮原在位於彰化縣○○鎮○○路00號之老K爌肉飯任職 ,與郭秀月為同事關係。楊瑞榮自老K爌肉飯離職後失業, 無經濟來源,思及其任職於老K爌肉飯期間,時常遭老闆罵 ,認係因郭秀月跟老闆說其壞話所致,導致其離職,因而對 郭秀月氣憤難平,怒不可抑,其明知人體頸部係連接頭部與 軀幹間重要關口,內有輸送維繫人體所必須之血液、空氣、 食物之大動脈血管及氣管、食道之重要器官,與頭部均為人 體重要部位,若持質地堅硬可供切魚切肉之菜刀由上往下揮 砍人之頭部、頸部等胸部以上部位,極有可能造成頭部重創 、傷及氣管或主要動脈導致生理機能嚴重受損、大量出血, 進而導致死亡之嚴重後果,仍基於縱使郭秀月遭其持刀揮砍 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 24日15時25分許,將其所有之菜刀1把,放在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再騎乘該機車至老K爌肉飯,見郭 秀月在廚房內靠近廁所旁之炒菜區炒菜,遂手持該菜刀進入 老K爌肉飯,快步走到郭秀月背後,再高舉持菜刀之右手, 近距離由上往下朝背對之郭秀月後頸部位置揮砍,因郭秀月 感覺身後有人,遂身體左側微向右後方轉,致郭秀月顏面額 部受有3公分撕裂傷,楊瑞榮為避免其殺人犯行遭發現,除 承前揭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外,並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 意,將郭秀月推進右側之廁所內,站在廁所內靠近門口處, 以避免郭秀月逃出廁所,且繼續持刀由上往下揮砍郭秀月, 經郭秀月閃避,致郭秀月受有右側顏面撕裂傷2.5公分,楊 瑞榮再一手自後從郭秀月後頸部往下壓,一手舉起菜刀欲往 下揮砍郭秀月,經郭秀月奮力抵抗,二手分別及時握住楊瑞 榮之雙手,楊瑞榮仍持續要以由上往下之方式揮砍郭秀月, 雙方互相拉扯,導致郭秀月受有上背部5公分擦傷、左耳後1
公分撕裂傷、右側拇指1公分撕裂傷、右上臂10公分擦傷、 左上臂2公分擦傷之傷勢。因郭秀月於上開過程大聲尖叫、 呼喊救命,經店內工作人員陳林素娥向外呼喊求救,鄰人范 世賢等人旋即到場查看並準備適時協助,楊瑞榮在廁所內見 有人觀看,持菜刀以手肘架住郭秀月之頸部,接續剝奪郭秀 月之行動自由,後范世賢見在場之劉祿持鍋鏟作勢要攻擊楊 瑞榮,乃趁楊瑞榮分神之際,自楊瑞榮手中奪下菜刀,楊瑞 榮隨即逃離現場,郭秀月始倖免於難。
二、案經郭秀月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 證人即告訴人郭秀月、證人范世賢、陳林素娥於警詢之證述 ,雖屬審判外之陳述,然檢察官、被告楊瑞榮及辯護人均同 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7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 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 調查、辯論,依法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持菜刀砍傷告訴人郭秀月 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殺人未遂之犯行,辯稱:我只是要教 訓告訴人,只有砍告訴人1刀,砍脖子後背,我推告訴人進 去廁所是要跟告訴人理論,劉祿用東西戳我,我跟劉祿說沒 有他的事情,說完我就把刀交給范世賢,我就走出來云云。 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右手無力且有陳舊傷勢,不可 能有能力持刀殺人,頂多造成被害人傷害之結果,縱屬殺人 未遂也應該屬於刑法上不能未遂,因為辯護人認被告之行為 並不能造成殺人結果,故沒有成立殺人未遂之可能,另被告 自行將菜刀交出而非被奪下,屬己力中止之中止犯。被告僅 係傷害既遂,就殺人部分,無論是不能未遂或中止犯,在無 證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下,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應論 處被告傷害既遂之己力中止。被告並無殺人故意,主觀上沒 有殺人故意,客觀上造成傷害之結果,至多只能認定為傷害 既遂,不能為殺人未遂之認定。又告訴人傷勢主要集中在前 額、左臉頰、耳後及上背部靠近頸部,起訴書稱被告是持菜 刀朝告訴人頭頸部等要害揮砍,並不可採。扣案之菜刀是鈍 的,我做菜20、30年,刀子鈍不鈍我一看就知道,我準備程
序將菜刀拿在手上切也沒有受傷,告訴人所受傷勢是撕裂傷 ,如該菜刀是銳利,所受傷勢應該足以見骨,可知該菜刀並 非鋒利。另被告因失業,身無分文,一時情緒失控犯下此一 行為,請考量被告獨居及經濟教育狀況,如為有罪之諭知, 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請從輕量刑等語。並聲 請將扣案之菜刀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是否為管制 刀械、是否具殺傷力,以查明該菜刀是否可用以殺人。三、經查:
(一)被告原在位於彰化縣○○鎮○○路00號之老K爌肉飯任職 ,與告訴人為同事關係,被告自老K爌肉飯離職後失業, 無經濟來源,思及其任職於老K爌肉飯期間,時常遭老闆 罵,認係因告訴人跟老闆說其壞話所致,因而對告訴人氣 憤難平,怒不可抑,遂於109年6月24日15時25分許,將其 所有之菜刀1把,放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 內,再騎乘該機車至老K爌肉飯,欲找告訴人報仇等情, 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6889號卷第19頁及反面、第139頁 反面、本院卷第22、23、29、382頁),且告訴人於與被 告共事期間,因一些事與被告發生爭吵,告訴人並曾因此 通知老闆回來處理乙節,亦經告訴人證述在卷(見6889號 卷第55頁、本院卷第343、344頁),並有扣案之菜刀1把 可證,應可認定。
(二)前揭被告持菜刀進入老K爌肉飯,砍殺告訴人郭秀月之過 程,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⒈告訴人於警詢中證稱:109年6月24日15時31分許,我在彰 化縣○○鎮○○路00號老K爌肉飯廚房內,我當時正在炒 菜,完全沒有聽到有人進入廚房的聲音,但我有感覺有人 在我旁邊,我一轉頭就看到一名戴安全帽及口罩的人,他 就朝我砍一刀,砍在我額頭處,後來被告將我拖進去廁所 ,我不斷掙扎,但被告不讓我逃走,接著被告再砍第二刀 ,砍在我下巴處,後來我坐起來用兩手抓住他雙手,但他 力氣很大還是有朝我背後砍我,…我同事大姊在店外大喊 救命,我們店對面肉圓店老闆就過來幫忙將被告的刀子拿 下,被告就迅速離開現場,…被告拿菜刀從我頭部額頭砍 下去,還有砍到我下巴跟後背脖子處,還有拉扯過程左耳 後也有受傷,我額頭處、下巴、左耳處都有撕裂傷等語( 見6889號卷第53至55頁);於偵訊時證稱:我警詢都有據 實陳述,(問:當天案發經過?)那天我在炒菜,被告進 店裡我一開始不知道,我轉過來被告就直接砍我了,很快 我就發現我的臉流血了,後來被告把我拉到廁所,繼續砍 我,在廁所裡我有跟被告拉扯,…我臉上有三處傷口,分
別縫了8針、8針、4或5針,我跟被告進廁所是被告強拉我 進去,我當時位置剛好在廁所旁,被告後來有拿刀子架著 我脖子,我覺得被告應該是有要致我於死的意思等語(見 6889號卷第169頁反面、第171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許,在老K爌肉飯,被告有拿刀子砍 我,剛開始我在炒菜,我轉過來,我不曉得是額頭先受傷 還是右臉頰下方先受傷,因為我有戴帽子,我跌倒時,被 告把我拉到廁所裡面,(問:還記得額頭怎麼受傷的?) 因為我炒菜的時候,被告從外面進來,我往右轉頭的瞬間 ,被告就拿刀砍我的臉,我沒有發現有人進來,我才發現 我受傷,因為嚇到了我不知道哪裡先受傷,(問:被告後 來有把妳拉進廁所裡面?)有,(問:在廁所裡面發生何 事?)被告還要砍我,我用手阻擋,我想跑出來不能跑出 來,我抓住他拿刀的手讓他不要砍到我,(問:妳的右手 姆指有受傷?)這是我跟他拿刀子時,(問:脖子後面的 傷如何造成?)掙扎時他拿刀揮到我,我只想保護自己不 要被他砍到,(問:右手臂刀痕如何造成?是妳有阻擋他 的手,還是妳阻擋他的時候他砍歪了?)我不知道是否擋 他的時候,(問:耳朵後面的傷如何造成?)被他砍到, 我側面、正面的頭髮也被砍掉了,…(問:妳在反抗時妳 有用手抓被告嗎?)我一隻手要去握住被告拿刀的手,另 一隻手要去握住被告沒有拿刀的另一隻手,我右手拇指是 要握被告拿刀的手受傷的,…(問:在廁所裡面,妳跟被 告的位置如何?)被告在外面門口,我記得我一直想出來 ,被告有壓我頭後方,我一直要推開他,我脖子和手是因 此受傷,…(問:提示本院卷第141頁,穿著藍色衣服有 戴一頂帽子,站在鍋爐前面煮飯的是妳嗎?)對,(問: 被告是否在後面有拿一把菜刀戴安全帽穿藍色上衣的人? )對,(問:妳背對廚房門口在炒菜,當被告靠近妳的時 候妳不知道?)對,(問:妳當時最後發現被告已經很靠 近妳,妳才轉身看他?)對,(問:被告是否朝妳砍了第 一刀?)我忘記是額頭還是右臉臉頰下方,(問:在廁所 外面時,被告是否只砍妳一刀?)我不知道一刀還是兩刀 ,我知道他有砍到我,我在炒菜的時候,被告過來的時候 已經很近了,我才轉過去了,被告推我進廁所,被告逼我 到馬桶旁邊一個轉角,…右上臂10公分擦傷是在廁所裡面 ,可能也是掙扎時造成的,(問:妳跟證人的證述都是被 告在廁所裡面有持續要拿刀揮砍妳,妳的雙手有試圖抓住 被告的兩隻手作掙扎抵抗,印象所及有沒有被告在廁所揮 砍妳時,妳沒有抓住而被告直接砍到妳的傷勢?)在裡面
我跌倒站起來掙扎的時候,被告有壓我的頭,我就開始抓 住他的手掙扎,(問:在廁所造成的傷被告要砍妳,但在 妳掙扎中被告要揮妳造成的傷勢,是嗎?)是,(問:在 廚房,被告舉刀要揮妳,還記得他的手有舉多高的高度揮 下來?)我沒有記得,他在後面我轉頭他就砍下去了,我 不知道當時他的手有舉多高,但他砍我的部位都集中在頭 、臉部,(問:在廁所裡面,妳有無印象被告要揮砍妳的 時候手大概舉到多高的高度,然後朝妳的哪些部位揮?) 在裡面掙扎,我只記得他壓我的頭後方,被告一直要砍我 ,我一直有用手要握住他拿刀的手阻擋他,後來人愈來愈 多,有人來幫我把被告的刀拿起來,被告手的高度是在我 們二個人的頭的斜上方。(問:在廁所裡面被告是否一直 持續拿刀要揮砍妳?)進去裡面他一直拿刀要揮砍我,我 一直在掙扎,被告有跟老老的阿伯講,阿伯有先進來,有 一個歐巴桑在外面喊救命,我在裡面喊救命,被告有戴口 罩、安全帽跟阿伯說不關阿伯的事,(問:妳跟被告在廁 所裡面時,除了年紀很大的阿伯靠近,還有誰靠近廁所門 口?)有,剛剛有來作證的一個男生我不知道名字,還有 一個女生,我有記得有人過來幫我搶被告的刀子,…我記 得被告有用刀往我脖子背後砍,(問:提示偵卷第54頁, 妳於警詢稱「楊瑞榮把我拖進廁所,我一直掙扎他不讓我 走,還朝我下巴砍第二刀,後來我坐起來用兩隻手抓住他 的雙手,但是他力氣很大還是有朝我背後砍。」,當時所 述是否屬實?)是,(問:妳在警詢時說在廁所裡面他有 砍妳第二刀,砍在妳的下巴處,但妳的傷勢照片沒有下巴 ?)我指的是右臉頰下方的傷勢,(問:是不是警詢中所 述距離案發較近記得比較清楚?)是,(問:第一刀砍在 額頭在廚房,第二刀把妳拖進廁所砍在右臉頰下方靠近下 巴處,妳警詢這樣講是否記憶較清楚?)對,(問:妳在 廁所的時候有嘗試想要出去,但為何無法出去?)因為被 告在外面,我在裡面靠牆壁,而且被告又拿菜刀,廁所門 又很小,(問:印象所及被告的刀子最後是怎麼樣被肉圓 店的老闆拿到的?是肉圓店的老闆伸手去搶刀子?還是被 告主動將刀子拿給肉圓店的老闆?)我握住被告的手,被 告的手握住刀子,肉圓店的老闆從被告的手上搶走的,… (問:妳在廚房炒菜,被告從後面過來,妳稍微頭轉的時 候就看到被告刀子下來,被告刀子下來的時間點妳有閃嗎 ?)我不知道,我炒菜都有戴帽子,剛好頭轉過來刀就下 來,(問:你們兩個進廁所之後的過程如何?)剛開始我 記得我倒在馬桶旁邊,我有爬起來,然後我站起來掙扎,
因為他要拿刀子朝我砍,我用兩隻手,一手想要握住他拿 刀的手,我的另外一手要握住他另外一手等語(見本院卷 第332至343頁)。
⒉證人范世賢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09年6月24日15時25分許 ,在北斗肉圓店聽到對面有人喊救命,我前往老K爌肉飯 察看,發現嫌疑人手持菜刀傷害郭秀月,我有看到後半段 ,嫌疑人發現我到場後,將被害人用手肘套住,我看見嫌 疑人刀子從被害人脖子上移開時,我便趁隙將菜刀從嫌疑 人手中搶下,嫌疑人便匆忙離開老K爌肉飯,我立刻將被 害人扶到一旁,即刻往外察看嫌疑人騎乘2HF-906號機車 離去等語(見6889號卷第73頁及反面);於偵訊中證稱: 109年6月24日下午,我當時在工作,案發地是老K爌肉飯 ,我聽到呼喊聲音,就過去察看,到場時我看見被告持刀 在傷害郭秀月,郭秀月有掙扎,當時我大約離2至3公尺觀 察,因為很危險,被告看到圍觀人越來越多,就拿菜刀架 被害人脖子,當時圍觀民眾有拿東西要丟被告,被告就拿 菜刀出來擋,他沒有注意到我,我就趁機把菜刀搶下,被 告就要跑出去,我把郭秀月扶去坐好,就追出去,記下被 告的車牌,並打電話報警,我看到時,被告還有拿菜刀在 揮砍郭秀月,郭秀月有在掙扎,被告架著郭秀月脖子時, 有對圍觀觀眾說「沒有你們的事」,(問:當時被告揮砍 的力道你覺得如何?)被告手有舉起來砍下去,如果以擺 幅來看應該蠻大的,(問:你有看到被告往郭秀月的哪裡 砍?)我只記得是朝她上半身,胸部以上,具體位置我不 確定等語(見6889號卷第169頁及反面);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問:109年6月24日下午3點,被告有無持刀到老K 爌肉飯?)有,(問:親眼看到的過程請描述一下?)當 時我聽到有人在呼救,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就過去查看, 我看到的情形是他們已經在廁所,被告在砍被害人,以他 自己頭相當的高度往下砍,被害人也有在掙扎,邊喊救命 ,邊用手阻擋被告,過程中比較危險,我只能在旁邊看而 已,被告看到我們愈來愈多人就停下動作,用手肘架住被 害人的脖子、刀子抵著,被告嚇阻我們不要靠近,沒我們 的事不要管,那時候我也不敢靠過去,因為那時候我們是 對視的,證人劉祿在我旁邊,他有拿店內的廚具作勢要攻 擊被告,我看被告的刀子離開被害人的脖子時,我趁被告 不注意把刀搶走,被告可能沒武器會害怕就跑出去了,我 先扶被害人出來,我追出去看被告逃逸方向,順便記車牌 ,之後我就打110,我跟110報案中心說車牌號碼,順便叫 110叫救護車來現場載被害人,(問:你看到被告拿刀砍
被害人時,他們兩個正在廁所裡面?)對,(問:被害人 當時有無講什麼話?)我能確定的是她有求救,喊救人, (問:你看被告拿刀揮砍被害人,被害人有阻擋,被告砍 的力道有很大嗎?)有,(問:為何認為力道有很大?) 因為我本身是作餐飲的,就像我們平常砍雞的力道下去是 一定會斷掉,跟輕輕的砍意思不一樣,那個擺幅下去就是 一定很大力,(問:你有看到被告手提高去揮砍嗎?)有 ,…(問:你有看到被告砍告訴人,有砍的動作,你說被 告的動作是揮舞還是由上往下揮?)由上往下揮,(問: 是否說你自己的經驗看那個力道很大?)是,(問:你說 有看到被害者在呼救對嗎?)一開始是歐巴桑在路上喊救 人,我才進去的,我有聽到被害人在呼救,我看到的時候 被告、被害者二人在廁所裡面,(問:被告人是站在廁所 門口還是比較裡面?)他靠近門口,(問:你看到的時候 被告的臉朝外還是裡面?)廁所門是開的,(問:你說被 告是側臉面對門,告訴人的臉是朝向何方?)她的面是朝 被告,有時候是臉朝上去擋被告,有跟被告拉扯,過程中 不一定完全正面朝被告,我有看到告訴人用手阻擋被告, (問:被告手上的刀怎麼被你搶走的?)被告手提高的時 候,在廁所裡面被我搶走的,(問:刀子是被告給你的, 還是你搶的?)我搶的,…(問:你當時聽到有人呼救之 後,你跑進來老K爌肉飯廚房查看,你是否站在照片所示 煮飯檯鍋爐後面?)對,(問:你方才稱你剛進來時站在 這邊看,當時有看到被告手拿著刀有朝向被害人揮砍,被 害人有用手去阻擋,這些狀況是否你站在這位置看到的? )對,(問:當時廁所的門是否完全打開的?)對,我當 時的想法是我要怎麼幫助被害人,在旁邊觀察,應該是有 機會、空擋才會靠過去,(問:你說被告有發現,被告看 到你們靠近之後有何反應?)被告用手肘束住被害人的脖 子,拿刀架住被害人的脖子,然後警告我們都不要靠近, (問:提示本院卷第167頁,這是否你說當時劉祿有拿廚 具漏勺靠近廁所門口揮舞的動作,你往前伺機要把被告的 刀搶下來的照片?)是,(問:你說因為老阿伯拿漏勺揮 舞,被告拿刀要阻擋,你趁機抓住被告的手並且搶下被告 手中的菜刀,是否如此?)我是先抓刀背,另一手再把被 告的手扭掉讓他握不住刀子,我到現場時在流理台鍋爐那 邊看的時候,被告是拿刀砍被害人,被害人用手阻擋,( 問:你於警詢中所述的過程是否你靠近廁所門口之後才發 生的事情?)我在那裡站一下子,人比較多了,被告發現 才用手肘套住被害人的脖子,我們再慢慢靠近,(問:被
告將手肘套住被害人脖子是否馬上將刀架在被害人脖子? )是,(問:提示偵卷第169頁反面,你在偵訊中提到「 當時有其他圍觀民眾拿東西要丟楊瑞榮。」,你講的是否 指劉祿拿手上的漏勺在揮舞的事?)是,(問:依照你剛 剛畫的在廁所內被告、被害人所站的位置,及當時你看到 他們兩個的動作,你覺得當時被害人有無辦法自由進出廁 所?)沒辦法,因為被告右手持刀,被害人要出去等於要 向刀子衝,如果我被人家砍怎麼可能朝刀子衝過去,而且 廁所門不大,廁所也不大,要衝出去不容易,(問:你剛 剛說看到廁所內被告拿刀,手舉像他頭一樣高將刀子往下 揮被害人的動作,有無印象他做這個動作幾次?)蠻多次 的,至少應該有5、6次以上,(問:這5、6次你所看到的 他的刀有無碰到被害人?)沒有每一刀都有碰到被害人, 被害人有擋、閃的時候就沒有碰到,(問:被告在砍的時 候,被害人的手有無去抓被告的手?)有去抓,正確的位 置我沒辦法形容,那個情況這麼久了也沒有特別記,被害 人掙扎的過程有抓被告,(問:你剛剛提到奪刀的過程, 你剛剛說你的手先拿刀背的部分,當時被告是背對你還是 被告在你的側面?)被告的臉向廁所外面,被告拿刀,刀 鋒向著我,我用手從刀上面握住刀背部分,我把他的手扭 一下將刀拿下來,另一手順勢伸過去扳掉刀,(問:提示 本院卷第167頁,當時你的身體有略微晃動,你的動作是 否因為要奪刀而有晃動?)阿伯在我的左前方一點點,但 其實跟我沒什麼距離,阿伯有揮舞勺子的動作,我看到空 檔我就跨出去,那時候剩一步的距離,右手拿刀,左手再 順勢伸出去就拿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321至331頁)。並 當庭繪製被告與告訴人在廁所內之相對位置,有位置圖1 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7頁)。
⒊證人陳林素娥於警詢中證稱:109年6月24日15時21分,在 老K爌肉飯,嫌疑人到店內將被害人拖去廚房的廁所傷害 ,我第一時間就衝出店外喊求救,當下對面北斗肉圓瑞的 老闆馬上過來我們店內察看,嫌疑人是拿菜刀傷害被害人 等語(見6889號卷第67頁及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本來我們是同事,(問:在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 被告是否有拿刀去老K爌肉飯?)有,(問:說一次妳看 到的過程如何?)我要去冰箱拿東西剛蹲下在開冷藏櫃, 聽到我同事叫一聲,我趕快爬起來看,有聽到告訴人說「 你為什麼要殺我」,我有看到被告跟告訴人都在廁所了, 他們在裡面,我看到就跑出去外面喊救人,廁所沒關我有 看到被告拿刀要殺告訴人,(問:妳有無看到被告跟告訴
人進去廁所的過程?)過程我沒看到,我爬起來看的時候 ,兩個人都在廁所,(問:妳在冰箱那邊就看得到廁所裡 面?)對,廁所門沒關,(問:妳看到廁所裡面發生什麼 事情?)被告拿刀要砍被害人,兩個拿刀這樣(證人手比 動作),我看到的時候就跑出去外面喊救人,(問:妳看 到廁所裡面的時候被害人已經流血了?)有流血,前面額 頭,其他地方沒那麼清楚,她出來我才有看到她全身血。 (問:妳比的動作是他們在拉扯?)我稍微看一下而已, 我有聽到她說「你為什麼殺我」,(問:妳看到廁所裡面 的時間沒幾秒鐘?)沒有幾秒,我馬上跑出去了,我怕告 訴人被殺死,(問:妳看到廁所短短幾秒的時間,看到他 們在推擠,刀是男生拿的?),我看的時候是男生拿刀, 女生怎麼阻擋我不知道,我聽到告訴人喊「救人、為什麼 要殺我」,我就出去喊救人,(問:在廁所裡面有無看到 男生拿刀砍的動作?)有,他就是拿刀這樣(證人手比動 作),…(問:被告跟告訴人在廁所裡面兩個人的相對位 置可否清楚描述?)被告靠比較外面…(問:提示本院卷 第139頁,蹲在冰箱下面拿東西的人是否是妳?)對,( 問:被告剛走進來的時候沒有發出聲音,妳那時候在拿東 西也沒有注意到?)都沒有注意到,(問:提示本院卷第 153頁,妳走過去看廁所內的情形時妳人在哪裡?請證人 在本院卷第153頁標示證人看廁所內情景時所站的位置) ,(問:當時被告站的位置告訴人有無辦法自由進出廁所 ?)沒辦法,因為廁所太小了,被告又擋在門口,(問: 妳方才稱原本在冰箱那邊拿東西是蹲著的,後來妳才有站 起來看被告跟告訴人都在廁所內,妳看到在廁所內的情形 是被告拿刀要殺女生,女生有何反應、動作?)女生說「 你為什麼要殺我」,(問:妳說有看到在廁所內男生拿刀 揮的動作,被告當時揮的動作為何?)我看到被告手拿刀 子,有無舉高我沒有看很清楚,我只聽到女生說「你為什 麼殺我」等語(見本院卷第313至319頁)。並當庭繪製被 告與告訴人在廁所內之相對位置,有位置圖1張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54頁)。
⒋證人劉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109年6月24日下午3 時,被告是否有拿一支菜刀去老K爌肉飯,可否將過程講 一次?)我聽到女生在叫,我走過去看,整張臉都流血, 被告菜刀還是拿著,賣肉圓的去把他的菜刀搶起來,他就 「拼咧攏」(臺語)衝到外面去了,後來我就不知道了, (問:你是聽到女生在叫才走過去看?)對,(問:你看 到那個女生哪裡流血?)臉都有,拿菜刀的人菜刀還拿著
,拿刀指著那個女生,(問:當時是否在廁所裡面?)是 問:看到拿菜刀的在廁所裡面比那個女生?)是,(問: 你看到拿刀的人在廁所裡面是否背對你?還是正面對你? )被告的正面面對那個女生,我站在旁邊,我自己拿一支 漏勺,(問:你沒有想要阻擋他嗎?)他拿菜刀,我不敢 太靠近,被告說這沒有我的事,…(問:提示本院卷第15 7頁,你去廁所門口看的時候,你自己有無拿什麼東西? )我拿一支漏勺,(問:你有無辦法站在外面看到廁所裡 面被告跟告訴人?)有辦法看到兩個人,靠廁所門口的是 被告,靠裡面的是女生,我有看到被告手拿刀,女生沒辦 法出來,因為被告站在門口,女生是沒辦法跑,因為被告 拿著刀,被告有拿刀往下揮的動作,但沒有砍到告訴人, (問:當時告訴人在做什麼?)怕被被告砍到,有閃躲, (問:那時候被告有看到比較多人來,是否有用他的手肘 架住告訴人的脖子?)有,(問:被告用手肘架住告訴人 脖子時,還有無拿刀子抵住告訴人脖子?)有,(問:范 世賢後來如何拿到刀子?)被告拿刀的那支手舉高,范世 賢去抓住他的手,把他的刀搶下來,被告走出去一下就不 見了,(問:提示本院卷第173頁、第175頁,後來范世賢 拿到刀子之後,被害人在流血范世賢扶她走出來,對嗎? )對,(問:你剛才說在廁所門口看的時候,你有看到被 告拿刀在揮,請你再做一次被告在揮刀的動作?)(證人 示範動作,證人把右手抬高,有左右揮舞的動作),被告 在甩刀,我只有看到被害人流血,沒有注意到她雙手的動 作,那時候被告用刀揮舞時已經用手肘抵住被害人的脖子 等語(見本院卷第299至312頁)。
⒌本院勘驗老K爌肉飯店內監視器畫面結果:
⑴畫面現場為一餐飲店,於播放時間3分6秒時,有一穿著 藍色上衣之工作人員〈下稱A〉背對畫面站在畫面上鍋爐 旁為炒鍋爐內食材之動作,現場另有一名穿著黃色上衣 之工作人員亦在附近工作(如圖1)。
⑵播放時間3分26秒畫面左下角可看見一台機車。 ⑶播放時間3分27秒時畫面左下方有一頭戴安全帽之人〈下 稱B〉走進店內,B右手上持有物品(如圖2),並朝A之 方向快步走去,此時可見B手中物品為一把狀似菜刀會反 光之物(如圖3、4)。於播放時間3分29秒時,B接近A後 方(A背對B),並將拿菜刀之右手舉起(此時A身體左側 稍微往右後方轉,原本背對鏡頭之臉亦稍微往右後方轉 )B持刀朝A肩頸部後方附近位置揮去(如圖5、6,背景 聲音出現不斷尖叫、呼喊救命聲音)後,B與A拉扯(如
圖7),B有要將A推進畫面上方鍋爐左側未開燈之另一空 間內,隨後有另一穿著白衣男子走進店內(如圖8),A 被B推進畫面上方鍋爐左側未開燈之另一空間內(過程中 有不斷的尖叫聲),於播放時間3分39秒A、B消失於畫面 ,白色上衣男子走至上開未開燈之空間門旁(如圖9、10 ),黃色上衣工作人員則朝店外大聲用台語呼喊「救人 喔」,持續有尖叫聲。
⑷於播放時間3分49秒時白色上衣男子在上開未開燈之空間 外向內張望,此時可以看見該未開燈之空間內有白鐵色 反光物體晃動(如圖11),後有一男子說話的聲音但聲 音模糊,過程中持續有尖叫聲、呼喊救命聲及碰撞聲。 ⑸於播放間4分14秒時該未開燈空間之門被半關上(如圖1 2),白色上衣男子朝走進店內身著淺藍色上衣男子說「 叫警察,拿刀來殺人(臺語)」,另有一橘色上衣女子 亦走進店內,後白色上衣男子前去推開該未開燈空間之 半關上之門(如圖13,背景聲有不斷呼喊救命的聲音, 並有一「沒什麼事情」的聲音,此時該未開燈空間內可 見白鐵色反光物體晃動),持鍋鏟向門內揮擊(如圖14 ),並朝門內說「什麼沒事情(同時該未開燈空間內有 說話的聲音但模糊聽不清楚),你來這打人什麼沒事情 (臺語)」,隨後門關上又被白色上衣男子推開,背景 持續有喊叫「救命」之聲音,淺藍色上衣之男子與橘色 上衣女子均站在白衣男子後方(如圖15)。
⑹於播放時間4分49秒時,白色上衣男子說「你來這殺人什 麼沒事情(臺語)」,淺藍色上衣男子則走近上開未開 燈之空間門旁,白色上衣男子緊鄰站在淺藍色上衣男子 左後方,淺藍色上衣男子身體略有晃動後(如圖16), 於播放時間4分53秒該淺藍色上衣男子手上拿著一把菜刀 向畫面右側走去,A亦走出上開未開燈的空間,並用右手 壓著額頭附近位置(如圖17至19),B亦跟著走出並向店 門口方向走去,白色上衣男子拿鍋鏟朝正欲離開店內之B 揮擊但未拿穩鍋鏟掉落而並未擊中(如圖20、21),於 播放時間5分3秒時B已走出店外騎乘上開⑵的機車離開現 場,白衣男子朝店外說「你拿刀來這殺人,你還(台語 )」,同時間淺藍色上衣男子將A攙扶在一旁(如圖22) 。以上有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稽(見本院 卷第128至130頁、第137至179頁),又上開A、B分別係 告訴人、被告,穿著黃色上衣之工作人員係證人陳林素 娥、白色上衣男子為證人劉祿、淺藍色上衣男子為證人 范世賢等情,亦分據其等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05、31
7、327、336頁)。
⒍告訴人因上開過程受有顏面額部受有3公分撕裂傷、右側 顏面撕裂傷2.5公分、上背部5公分擦傷、左耳後1公分撕 裂傷、右側拇指1公分撕裂傷、右上臂10公分擦傷、左上 臂2公分擦傷,並經縫合手術,此有卓醫院診斷證明書、 乙種診斷證明書、照片、病歷可稽(見6889號卷第63、8 9至97、179至187、189頁、本院卷第85至94頁),且前 揭傷勢都是被告所持菜刀造成乙節,亦為被告所供承( 見本院卷第128頁)。
⒎證人郭秀月前揭證述其在老K爌肉飯「廚房」遭被告砍殺 之過程,核與本院前揭勘驗結果之⑴⑵⑶相符,且被告 於警詢中供稱:第一次從她脖子砍下去;於本院供稱: 在廚房第一刀是朝證人郭秀月右肩靠近脖子處之背部砍 等語(見6889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25、384頁),再觀 諸前揭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第一刀朝告訴人後頸部位置 揮砍之當下,適證人郭秀月身體左側稍微往右後方轉, 原本背對鏡頭之臉亦稍微往右後方轉,依此角度,始致 第一刀砍到證人郭秀月顏面額部而受有3公分撕裂傷。 ⒏被告嗣將證人郭秀月推進廁所後,持續持菜刀以由上往 下之方式砍殺郭秀月頭、頸部等胸部以上部位之事實, 除據證人郭秀月、范世賢、劉祿證述如前;證人陳林素 娥亦證稱:被告在廁所內有拿刀揮等語外,被告並自承 :我抓郭秀月脖子,砍她右後頸等語(見6889號卷第139 頁反面),此亦與前揭證人郭秀月於本院證稱:在廁所 ,我跌倒站起來掙扎時,被告有壓我的頭,我就開始抓 住他的手掙扎,我只記得他壓我的頭後方,被告一直要 砍我,我一直有用手要握住他拿刀的手阻擋他等語大致 相符。且上開證人郭秀月、范世賢、劉祿、陳林素娥所 證述證人郭秀月在廁所內抵抗被告砍殺之過程、抵抗被 告之姿勢所可能受傷之傷勢,亦與前揭診斷證明書、照 片所示傷勢相符,益徵其等證述,應屬可採。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另辯護人雖辯護上情。然: ⒈被告手上之菜刀,係證人范世賢見證人劉祿持鍋鏟作勢要 攻擊被告,乃趁被告分神之際,自被告手中奪下菜刀乙節 ,業經告訴人、證人范世賢、劉祿證述如前(見本院卷第 53頁反面、第73頁反面、169頁反面、本院卷第310、322 、328、331、340、342頁),且被告與告訴人在廁所內, 證人劉祿有拿東西戳被告之背後,被告轉頭看乙節,亦為 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387頁),核與證人范世賢、劉 祿證述范世賢趁此機會搶下菜刀之過程相符。再佐以被告
於警詢、偵訊時並自承:,…過程中對方就把我的菜刀搶 走;…有一個人進來把我的刀搶走等語(見6889號卷第19 、139頁反面),可認被告手上之菜刀是證人范世賢搶下 ,並非被告交給范世賢甚明,被告前揭所辯,顯不可採。 至被告再聲請勘驗監視器畫面,以釐清其在廁所內有無說 「拿去」等語(見本院卷第382頁)。然被告手上之菜刀 ,係證人范世賢趁機自被告手上搶下,已如前述,且本院 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結果,並未聽聞有人說出「拿去」之 話語,被告此部分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⒉被告除在老K爌肉飯廚房自後砍告訴人1刀外,再將告訴人 推進右側之廁所內,持刀繼續砍告訴人,經告訴人閃避、 抵抗等情,迭據告訴人、證人范世賢、劉祿、陳林素娥證 述如前,被告於本院辯稱只有砍告訴人1刀云云,顯與告 訴人、證人范世賢、劉祿、陳林素娥歷次之證述不符,且 被告於警詢中供承:第一次從她脖子下去,後來又有一刀 砍到告訴人額頭等語,可知被告並非只砍一刀甚明,被告 於本院辯稱上情,實無可採。
⒊被告將告訴人推進廁所,是因認在廁所比較不會被發現, 所以才將告訴人拖至廁所行兇,怕被看到乙節,業據被告 於警詢、偵訊、本院移審訊問時供述明確(見6889號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