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9年度,149號
CHDM,109,秩,149,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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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賴穎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11月17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90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賴穎賢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賴穎賢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晚間 9 時許,因從事網路直播期間,拍攝其車內有1 支手槍(印 有18TH0650字樣),而遭網友質疑與討論,被移送人於翌日 (7 日)下午4 時許,再次直播時,又將上開手槍及1 支長 槍(印有0000000J00000000字樣)展示給「網友」看,解釋 此些槍枝僅為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但仍遭網友熱烈討論, 被移送人因而主動至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請求 鑑定,經鑑驗後,認為均無殺傷力,但被移送人無故攜帶, 一般人無法判斷真偽,此舉將造成民眾恐慌,嚴重妨害社會 安寧秩序,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5條第3 款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該條款所謂「危害安 全之虞」須檢視行為人之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加 以綜合考量,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而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其攜帶於客觀上有以可致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者, 乃予處罰,不可有類似真槍被查獲,即一概認為有危害安全 之虞。
三、經查:
㈠本案移送意旨所指之客觀情節,為被移送人於警詢坦承在案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網路擷取照 片、扣案物照片、網路留言資料、彰化縣警察局空氣槍動能 初篩報告表在卷足稽,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從卷內證據資料看來,本案為被移送人於網路直播時,不慎 將上開手槍攝錄,方引起網友討論,被移送人亦於翌日,在 網路進行澄清,且主動至派出所要求鑑定殺傷力,顯見被移 送人並未故意將上開類似真槍之道具槍顯露在外,刻意引起



恐慌,另從網路留言內容看來,網友並未因此受有任何驚嚇 、害怕的反應,尤其本案為網路直播,並非現場持槍,對於 網路資訊的正確性,接受資訊者往往有所保留,對於社會安 全並無重大危害。
㈢從而,本案證據資料無法認定被移送人有攜帶類似真槍之玩 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自應為不罰之諭知。四、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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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