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844號
CHDM,109,易,844,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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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發



      陳永蒼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
第4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建發與告訴人何宗達為鄰居,被告陳 永蒼為被告黃建發之朋友。因被告黃建發與告訴人素有糾紛 ,竟於民國108 年底至109 年4 月22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 ,以告知被告陳永蒼他對告訴人很不爽,並提出告訴人住處 之照片、說明如何前往、指明告訴人之車輛為白色之方式, 教唆被告陳永蒼毀損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自用小客車)。被告陳永蒼乃基於毀損之犯 意,於109 年4 月22日凌晨2 時22分許,在彰化縣○○鄉○ ○村○○路0 段00號旁空地,持路邊拾獲之木棍砸毀系爭自 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因而認被告陳永蒼所為,涉犯刑法 第354 條毀損罪嫌;被告黃建發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354 條之教唆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及毀棄損壞案件,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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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