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154號
CHDM,109,交簡,2154,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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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鴻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55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鴻達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鴻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 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猶於服用酒類後,已處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執意駕車,是被告漠視自 身及公眾之安全,甚屬可議;再斟酌被告經測得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並考量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774號判決判處 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為證,惟念及被告本案犯行距離前案已逾7年之素行;兼衡 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述學歷為國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職業別為工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550號

被 告 楊鴻達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鴻達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9時30分許起,在彰化縣埔心鄉 永坡路之工廠,飲用保力達藥酒,迄至同日10時30分許結束 飲酒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尚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前往埔心鄉 大華村工廠。嗣於同日13時50分許,途經彰化縣○○鄉○○ 路000號建物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味, 於同日14時1分許,經警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7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鴻達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 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 ○○○○○道路○○○○○○○○○○○○○號查詢機車駕 駛人、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之 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元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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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