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執行事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46號
PTDA,109,簡,46,2020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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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吉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代表人劉美淑間有關
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7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
第4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4 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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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