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132號
PTDA,109,交,132,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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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32號
原   告 王千慈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於交通裁
  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
  ,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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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